(吉隆坡6日訊)首相署副部長拿督劉偉強今天向國會下議院,提呈“2010年告密者保護法案”一讀,以鼓勵公眾揭露公共及私營領域的 貪污及不當行為,並保護他們免受不利行動對付。報復者罪成監15年
這項法案從告密者揭發不當行為起,便對告密 者提供3方面保護,包括強制性保護告密者個人資料、豁免于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以及保護告密者免受“不利”行動的對付。
法案也把“不利”行 動,定義為傷害、損失、恐嚇、騷擾,利用職務之便對告密者採取干預、歧視、革職、停職、紀律等對付行動。
惟法案也闡明,告密者若在知情下提 供虛假情報,也是一項罪刑;它未闡明對告密者的處罰。不過,法案在“一般性刑罰”部分註明,任何人牴觸此法令將面對最高監禁5年。
另外,法 案也註明,若告密者本身涉及不當行為,法案也將收回對他的保障與保護。
任何人揭露告密者身分、職業、住家與工作地址或其所在地,可被判最高 監禁10年。
它闡明,任何人對告密者或其親友採取不利行動,可被判最高監禁15年。
揭告密者身分有罪
此外,該法案授權執法單位展開調查,並允許法庭發出諭令,對告密者進行事后補償。這旨在確保妥善處理告密程序及確保告密者獲得恰當保護。
這項 厚65頁的國英文版法案,共分7部分、25章節。法案將在本次國會三讀通過后,並會在憲報頒佈或根據部長的擇期后生效。
法令也闡明告密者可 揭密的公職人員,包括政府行政人員、法官、國州議員,以及任何領取公款薪金的人士。
至于告密者可揭發的私營領域對象,包括僱主、商業伙伴、 職員、公司董事。
法案也說,告密者可以使用口頭及文字方式,揭露有關不當行為。
若對付告密者
被告須證明非報復
若 有人因對告密者及其親友做出不利行動(detrimental action),他須向法庭證明有關行動,不是為了報復告密者的揭密行為。
2010 告密者保護法案允許告密者,發現本身告密行為招徠被對付行動后,可向執法單位投訴。
告密者除了被恐嚇、威脅及在本身公司被對付,若他服務公 司合約在工程計劃上被終止合約,或被拒付款額,甚至取消下一張合約,也可向執法單位投訴。
法案闡明,一旦此案上了庭,被告須證明本身沒有報 復告密者及其親友動機。
另外,執法單位必須知會告密者,它對接獲不當行為投訴后的調查結果及採取的行動。
它說,執法單位發現 告密者的揭發資料證據充足,可交由總檢察署採取刑事控訴,以及須向被投訴者公司建議紀律行動。
2010年告密者保護法案的刑罰
1) 任何人揭露告密者身分、職業、住家與工作地址或其所在地,可被判最高10年監禁或最高罰款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2)任何人對告密者或其親 友採取不利行動,可被判最高15年監禁或最高罰款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不利行動定義是:傷害、損失、恐嚇、騷擾,利用職務之便對告密者採取干預、歧 視、革職、停職、紀律等對付行動。)
3)告密者知情下提供虛假情報,是一項罪刑。
4)任何人阻撓執法官員執行任務,是一項罪 刑。
5)任何人知道執法單位調查此案,仍犯下
(a)毀壞及修改文件或物件;
(b)竄改或偽造文件;
(c)隱藏文件與物件;(d)指導、勸告或導致任何人做出以上(a至c)行為,便是罪刑。
6)任何教唆及企圖性犯下上述罪刑,最高刑期 為上述罪刑一半。
7)法案在“一般性刑罰”部分註明,任何人牴觸此法令將面對最高監禁5年或最高罰款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告 密者若遭人報復
或可獲得補償
2010年告密者保護法案闡明,當局在告密者揭發不當行為或告密后遭人報復,或補償告密者 (reward)。
這項建議旨在鼓勵更多人挺身而出,揭發更多不當行為。
另外,它也闡明,法庭可發出臨時禁令,禁止有人對告 密者持續、重覆對告密者及其親友,進行恐嚇及採取不利行動。
這項法令也註明法庭可在告密者被採取不利行動后,可援引此法令進行各種賠償方 式,惟政府告密者須自行負責本身的民事訴訟。
法庭也可在告密者遭對付后,作出升職、復職、評估表現、轉職、彌補之前的紀律決定等諭令,甚至 可在薪金、獎金、福利、培訓福利等相關課題上作出裁決。
此外,告密者若害怕被對付,也可透過寫信要求公司或當局,為他安排新職。
★2010年告密者保護法案 (Whistleblower Protection Act 2010)重點
1.政府為打擊貪污及不當行為,擬出鼓勵及保護告密者法 案。
2.部長可授權各執法單位,執行此法令,包括著手調查告密者投報內容。
3.從3方面保護告密者,包括強制性保護告密者資 料,豁免告密者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以及保護告密者及其親友免受不利對付。
4.政府行政中心成員、國州議員、法官也可成為告密者揭發對象。
5. 法庭可發臨時禁令,禁止有人對告密者採取恐嚇等不利行動。
6.因告密而遭對付的告密者,可訴諸于法索取各種補償性賠償。
7. 害怕被報復者,可申請工作重新安頓。
8.建議當局可付告密者賞金。
9.告密者若涉不當行為,當局可取消執行此法案。
10. 執法單位須知會告密者,調查成果。
賦執法單位普通權限
2010年告密者保護法案授權政府及各執法單位,管理、 監督及指示有關告密者保護事務的“普通權限”(general power)。
執法單位被賦予的6項普通權限,包括接受告密者揭發不當行 為,執行告密者保護,處理告密者的情報,接受告密者申訴受到不利行動對付,處理其申訴,以及執行這項法案。
法案闡明,被授權的執法單位包括 中央政府部門、組織、機構或中央、州及地方政府設立的機構,包括單位、小組等。
至于聯邦及州級法令下獲授權進行調查、執法行動的單位,甚至 各單位下的小組都可執行這項法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