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p 15, 2008

援引内安法令须有真凭实据吗?

馬華總會長拿督斯里黃家定指出,如果國家安全受威脅而必須援引內安法令,就要有確鑿的證據來證明,否則它就會對我國憲法賦予的基本權利構成威脅。

他說,若內安法令是真正有其必要,它就必須只被行使在最極端的情況,否則,內安法令本身就會對我國憲法賦予的法規和基本自由構成威脅。

黃家定今晚針對內安法令課題,發表上述談話。

他說,事實上,當年草擬內安法令的已故希克林教授(RH Hickling)也說過,這項法令旨在對抗共產黨和武裝叛亂份子。

“如果國家的安全受到威脅,必須援引內安法令不可的話,就一定要有確鑿的證據佐證。”
他指出,否則,扣留者應該在擁有司法權的法庭上被提控。

在我的印象中,内安法令是在没有审讯的情况下捉人和监禁,这是马华总会长黄家定最为清楚的事情,毕竟他曾经在内政部呆过9年,他从内政部政务次长到内政部副部长,从回答国会提问到有权力签署判决“紧急法令”下被控人士及限制居留等。

由黄家定提出有凭有据论非常适合,而且需要有凭有据、法庭上辩论的法令还有煽动法令、出版法令、紧急法令等,最近内政部发信要3家报馆提出不被对付的原因,理应先有凭有据确定是报馆的错,才需要解释。

记得有一次我亲身体验,我在使用电话扬声器交谈,被警察截停,我一口咬定没有把电话放在耳朵听,为什么算犯法?警察老爷给我的答复是无论用什么方式,只要手握电话,就是犯法。

他开了罚单给我,我要求注明我是用扬声器。他二话不说写第二条罪名就是“拒绝
签名”。

事后我到警局报案,警方人员说报案是没有用的,只要没有办法证明自己没错,还是必须缴还两条罪。为什么警方开发单前不需要有凭有据呢?

这国家太多事务是不需要有凭有据的,只要权力在谁手上,谁就有资格撒野!


一个逻辑上的问题,有凭有据还需要用到内安法令,还要劳动到内政部长吗?

1 comment:

  1. 我们还要继续活在”有他讲没我讲“的日子吗?

    告诉贵总会长,要走了,做件好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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