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v 23, 2010

不是每一首歌都需付版权费

不能否认大马的版权问题需要关注,但维护制作和创作人的任务不该落在私人公司,毕竟私人公司的权力有限,就连取缔和发律师信都需要通过某政府机构,那为何政府机构不直接点,包办查、控、收费,站在正义的最前端,接管版权费事务,维护国际与大马的创作和制作单位呢?

认真想想,大马唱片业公会是个私人公司,以大马官方执法漏洞为操作主题,说是维护大马创作、制作人为使命,却只是与各国一部份唱片公司签署合约,关注一些指定歌曲的版权问题,并不是制作人或创作人救星,也无权对没有“付钱交待”的歌曲进行控告。

好比说,本地原创歌手无论花了多少时间和心血制作唱片,在发行前后没有委托大马唱片业公会、创作人协会、艺人协会管理版权,相关公司是不能插手或无端端说自己“替天行道”,捉拿没有经同意播放某艺人之歌曲。


据了解,唱片公司未必需要版权执法者关注每一首个歌,在唱片公司和唱片业公会的合约内,一张12首歌的唱片内不是每一首都有向版权公司注册,一般上一张专辑内只有几首歌有注册,若唱片业公会要依法提控也必须等到有关歌曲播出后才有证据捉拿。

别说升斗小民,就连贸消部没有唱片业公会所说的合约与名单,即使有也没有办法随身携带,更何况友族同胞也无法分辨中文歌曲的内容,无法捉拿,捉错的后果肯定得不丧失,若出动到贸消部官员的差事,不该是版权不版权的问题,而是正版与翻版之别,只是市面上有一些人喜欢仗官府名义吓唬市民,壮大本身的商机。

执法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稍微有正义的人也不会让不法活动继续蔓延,希望口口声声说自己拥有数千份合约的唱片业公会总裁陈业夫,公开合约内容包括其权限(据了解该公司没有权力再收费),公开版权管制的歌曲名单,甚至另设一个网站公开资料让社会查询,以便通过社会力量纠正版权问题,也让一些无法一时间明白版权费的人得以提防,不公开播放有关歌曲,免得捉虫入屎窟,自找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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