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ug 27, 2012

114A顛倒司法精神


今年4月國會通過修改《1950年證據法令》,增設第114A條文,以讓政府執法單位能對任何涉及煽動、誹謗或刻意中傷的網絡內容,向當事人追究責任。涉及誹謗的內容包括通過個人戶口名字、電子器件或無線上網設備追蹤查詢,一旦發佈內容牴觸114A條文,這法令下執法單位會假定當事人有罪,直到當事人提出證據證明無罪。
 司法都是以證據為準,有了證據方能向當事人提出控告,籌集證據的壓力與工作,都落在經專業培訓的檢控單位負責。114A的出現正正顛倒司法,專業檢控單位只是根據電腦熒幕上呈獻的字眼便能提出控告,籌集證據的壓力和工作卻落在完全不專業的當事人身上,能理解的是即使當事人有能力籌集到證據,該證據多半屬合情、合理,但未必合法,因此入罪机率高。
 國內類似114A先提控再找證據的法令不多,其中有緊急法令、內安法令及1952年毒品法令。不解的是,正因內安法令的程序違反司法精神,方在去年國慶時被宣佈廢除,偏偏在7個月后,國會通過增設一項違反司法精神的條文。這一刪一增,或被人認定大馬法令的增減,缺乏司法根據。
不文明開倒車
 不少國民都會認為新媒體資訊,是時下兼聽與監督朝野政黨與最好的管道,也符合當代秀才不出門,能知天下事的竅門。唯,國會卻與資訊背道而馳,約束新媒體通路,被視為嚴重不文明及開倒車。
 國陣數十年管制資訊的方式,已得不到人民信任,而且兩線制政治本就不是平衡的秤,國會寧違反資訊發展,違反民意開倒車,想必與政治利益有關。坊間相信這是國陣為保政權的做法,必要時封殺與提控民聯的支持者。
 除此,114A涵蓋廣泛,也沒有一致的詮釋方式,舉手通過者往往過于相信自己的操控能力,忽略了小拿破侖濫用后一籮籮的黑箱作業。
 114A條文明顯弊多于利,除了縮小、箝制互聯網言論自由,也讓使用網絡者面對史無前例的法律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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