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事实往往会被数据推翻,2009年7月23日,马来西亚人民之声发表了最新的《2008年人权报告》,数据显示,2003年至2007年(四年内)的全国死亡人数为1535人,2008年(一年内)监牢死亡人数为255人,警察扣留所死亡人数为13人。
2009年3月间,内政部长在国会提供的数据则是1999年至2009年(10年)监狱、改造所、非法劳工扣留 所死亡人数为2571人,医院就医期间死亡人数(总死亡人数的98.7%)为2536人,送医院途中死亡人数为22人,监牢内死亡人数为13人。
这是非常惊人的数据,很多人看见这数据后会联想到的是这些人是“无端端”死亡,或是被监狱局或扣留所无理亏待,也会对“亚洲人权委员会”也指出了下列几点有所共鸣:
一、《联邦宪法》虽保障聘请辩护律师权利,但警方却自认为有权拒绝律师会见嫌犯,因为我国《宪法》没写明会见律师的时间。
二、许多嫌犯家境贫困,又没受过多少教育,又无法“拉关系”和警方搞好关系,以避免不受折磨。
三、我国警方人员举止粗暴、贪污、使用暴力、采用高压手段的事件,时有所闻。警方人员权力似为超然于法律,不根据法律行事;有时只靠“怀疑”就“先拘捕,后调查”,正常的程序应该是“先调查,才拘捕”。
四、以警察扣留期间死亡案件来说,警方经常提出的理由是:嫌犯死于“自杀”、“心脏病忽发”、“胃溃疡”或“自然死亡”等。
五、 当局提控违纪的警方人员时,所提出的控状总是“避重就轻”。有时,当局只提控低级警方人员,不提控高级警官。
以上都是一些“人为”所致的因素,可是要洗冤还有很长的路要走,还是有很多事情要做,不能只是提出理论没有所谓执行方式,更重要的是需要一套透明的监督方式和自我保护的手法。
其中发生的可怕的事,不是你我能想象的。
ReplyDelete不禁令人怀疑,只有心肠歹毒的人才能"胜任"执法人员职务。
消极的角度:的确,一旦想起,有时觉得自己不该在这是非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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