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復者罪成監15年
這項法案從告密者揭發不當行為起,便對告密 者提供3方面保護,包括強制性保護告密者個人資料、豁免于民事及刑事法律責任,以及保護告密者免受“不利”行動的對付。
法案也把“不利”行 動,定義為傷害、損失、恐嚇、騷擾,利用職務之便對告密者採取干預、歧視、革職、停職、紀律等對付行動。
惟法案也闡明,告密者若在知情下提 供虛假情報,也是一項罪刑;它未闡明對告密者的處罰。不過,法案在“一般性刑罰”部分註明,任何人牴觸此法令將面對最高監禁5年。
另外,法 案也註明,若告密者本身涉及不當行為,法案也將收回對他的保障與保護。
任何人揭露告密者身分、職業、住家與工作地址或其所在地,可被判最高 監禁10年。
它闡明,任何人對告密者或其親友採取不利行動,可被判最高監禁15年。
揭告密者身分有罪
此外,該法案授權執法單位展開調查,並允許法庭發出諭令,對告密者進行事后補償。這旨在確保妥善處理告密程序及確保告密者獲得恰當保護。
這項 厚65頁的國英文版法案,共分7部分、25章節。法案將在本次國會三讀通過后,並會在憲報頒佈或根據部長的擇期后生效。
法令也闡明告密者可 揭密的公職人員,包括政府行政人員、法官、國州議員,以及任何領取公款薪金的人士。
至于告密者可揭發的私營領域對象,包括僱主、商業伙伴、 職員、公司董事。
法案也說,告密者可以使用口頭及文字方式,揭露有關不當行為。
若對付告密者
被告須證明非報復
若 有人因對告密者及其親友做出不利行動(detrimental action),他須向法庭證明有關行動,不是為了報復告密者的揭密行為。
2010 告密者保護法案允許告密者,發現本身告密行為招徠被對付行動后,可向執法單位投訴。
告密者除了被恐嚇、威脅及在本身公司被對付,若他服務公 司合約在工程計劃上被終止合約,或被拒付款額,甚至取消下一張合約,也可向執法單位投訴。
法案闡明,一旦此案上了庭,被告須證明本身沒有報 復告密者及其親友動機。
另外,執法單位必須知會告密者,它對接獲不當行為投訴后的調查結果及採取的行動。
它說,執法單位發現 告密者的揭發資料證據充足,可交由總檢察署採取刑事控訴,以及須向被投訴者公司建議紀律行動。
1) 任何人揭露告密者身分、職業、住家與工作地址或其所在地,可被判最高10年監禁或最高罰款5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2)任何人對告密者或其親 友採取不利行動,可被判最高15年監禁或最高罰款10萬令吉,或兩者兼施。(不利行動定義是:傷害、損失、恐嚇、騷擾,利用職務之便對告密者採取干預、歧 視、革職、停職、紀律等對付行動。)
3)告密者知情下提供虛假情報,是一項罪刑。
4)任何人阻撓執法官員執行任務,是一項罪 刑。
5)任何人知道執法單位調查此案,仍犯下
(a)毀壞及修改文件或物件;
(b)竄改或偽造文件;
(c)隱藏文件與物件;(d)指導、勸告或導致任何人做出以上(a至c)行為,便是罪刑。
6)任何教唆及企圖性犯下上述罪刑,最高刑期 為上述罪刑一半。
7)法案在“一般性刑罰”部分註明,任何人牴觸此法令將面對最高監禁5年或最高罰款2萬令吉,或兩者兼施。
告 密者若遭人報復
或可獲得補償
2010年告密者保護法案闡明,當局在告密者揭發不當行為或告密后遭人報復,或補償告密者 (reward)。
這項建議旨在鼓勵更多人挺身而出,揭發更多不當行為。
另外,它也闡明,法庭可發出臨時禁令,禁止有人對告 密者持續、重覆對告密者及其親友,進行恐嚇及採取不利行動。
這項法令也註明法庭可在告密者被採取不利行動后,可援引此法令進行各種賠償方 式,惟政府告密者須自行負責本身的民事訴訟。
法庭也可在告密者遭對付后,作出升職、復職、評估表現、轉職、彌補之前的紀律決定等諭令,甚至 可在薪金、獎金、福利、培訓福利等相關課題上作出裁決。
此外,告密者若害怕被對付,也可透過寫信要求公司或當局,為他安排新職。
1.政府為打擊貪污及不當行為,擬出鼓勵及保護告密者法 案。
2.部長可授權各執法單位,執行此法令,包括著手調查告密者投報內容。
3.從3方面保護告密者,包括強制性保護告密者資 料,豁免告密者刑事及民事法律責任,以及保護告密者及其親友免受不利對付。
4.政府行政中心成員、國州議員、法官也可成為告密者揭發對象。
5. 法庭可發臨時禁令,禁止有人對告密者採取恐嚇等不利行動。
6.因告密而遭對付的告密者,可訴諸于法索取各種補償性賠償。
7. 害怕被報復者,可申請工作重新安頓。
8.建議當局可付告密者賞金。
9.告密者若涉不當行為,當局可取消執行此法案。
10. 執法單位須知會告密者,調查成果。
賦執法單位普通權限
2010年告密者保護法案授權政府及各執法單位,管理、 監督及指示有關告密者保護事務的“普通權限”(general power)。
執法單位被賦予的6項普通權限,包括接受告密者揭發不當行 為,執行告密者保護,處理告密者的情報,接受告密者申訴受到不利行動對付,處理其申訴,以及執行這項法案。
法案闡明,被授權的執法單位包括 中央政府部門、組織、機構或中央、州及地方政府設立的機構,包括單位、小組等。
至于聯邦及州級法令下獲授權進行調查、執法行動的單位,甚至 各單位下的小組都可執行這項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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